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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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1-23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上一条: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