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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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6浏览量:

市直各部门、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各区(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监督,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培训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相关内容(24学时,中级以上职称必选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24学时,中级以上职称必选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
(五)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24学时)
(六)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管理知识(24学时)
(七)工会会计制度(8学时)
(八)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8学时)
(九)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信息化知识(16学时)
(十)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财务管理(24学时)(培训机构不设此内容)。
(十一)财政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等(24学时)
(十二)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本单位设置的财会理论、实务操作等课程培训(24学时)
(十三)网络远程继续教育(24学时,山东财政学院WWW.1K100.com)
二、   组织形式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中级、初级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可参加网络远程培训或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培训。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需到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会计人员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市财政局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青岛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组织培训。
三、   培训机构管理
根据《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必须是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已公示的单位(附件4),方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门应对本区、市承担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划分,师资力量较强的大、中专院校可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培训机构只承担初级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   培训程序
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必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3天,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等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3天内上报培训班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
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提前到财政部门备案并核准。在培训班开班之前7天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以培训地点、师资情况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同时报送本期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和学员填写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需到财政部门或网上购买学习卡,然后登陆网站(WWW.1K100.com)进行学习、测试、打印成绩单。
五、   培训学时登记
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需持IC卡读卡报名,培训信息由培训机构上报各主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需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格式报送培训信息;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持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持有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各区、市财政部门要统一本区、市继续教育测试试题,并建立试题库。财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专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做为继续教育的培训信息。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区(市)的培训情况,如发现培训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违规行为,严格按《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培训期间应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培训结束后以实地清点人数为准。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要符合《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