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问答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哪些方式?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两种方式。
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资料:
(1)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本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外籍人员已报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不再报送。
(3)纳税人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出示“执业资格证”,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纳税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网上申报适用于只申报、不补税也不退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在申报时要首先进入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在页面的左侧选择“综合业务”->“以个人证件号码登入”方式进行申报;
(2)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网上12万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请直接使用当时注册的证件信息登录系统,密码是当时注册的密码(若未修改密码过密码,密码为注册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发生变化了的纳税人,请拨打0532-85919292解除原证件信息和原手机号码的绑定关系后重新注册;
(3)未注册过的个人,则要点击“注册”按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4)网上申报系统仍然采用绑定手机的验证码的方式,正确输入地税短信平台(106353212366)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以后才能登录系统。地税短信平台支持山东地区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手机短信发送。无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还是中国电信的手机用户,接收106353212366的任何短信都是免费的,也没有其它任何费用;
(5)成功登录系统后,个人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变化的,请首先补充个人详细登记资料信息,然后录入个人收入信息并保存。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2)网上申报以登录青岛地税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网址:http://etax.qdds.gov.cn )完成申报时间为准,从2014年1月1日0时起开始,2014年3月31日24时结束。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轻微 |
首次逾期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罚款十元。 |
较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三十日内改正的。 |
每逾期一日对个人加处罚款十元。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三十日仍不改正的。 |
在罚款二千元的基础上,责令限改期限届满超过三十日每逾期一日对个人处罚款二十元,累计罚款不超过一万元。 |
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一般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0、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而未扣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2、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不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3、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各所得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各所得项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4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纳税服务厅电话:
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服务电话 |
直属征收局 |
市南区香港西路57号 |
83887731 |
黄岛分局 |
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 |
86989555 |
保税港区分局 |
保税区上海路28号 |
86767673 |
高新区分局 |
高新区智力岛路创业大厦 |
66966905 |
市南分局 |
市南区福州南路52号 |
85769549 |
市北分局 |
市北区上清路28号 |
83652199 |
四方分局 |
市北区山东路179号 |
85661250 |
李沧分局 |
李沧区永平路23号 |
84655884 |
崂山分局 |
崂山区云岭支路6号 |
83106111 |
城阳分局 |
城阳区中城路243—1号 |
87762182 |
即墨市地税局 |
即墨市长江一路177号 |
85559367 |
胶州市地税局 |
胶州市兰州东路283号 |
87207018 |
胶南市地税局 |
胶南市珠海中路72号 |
86175707 |
平度市地税局 |
平度市杭州路64号 |
88362960 |
莱西市地税局 |
莱西市烟台路97号 |
88462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