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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营业额在3万至10万之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免税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18
浏览量:
根据财税
2016年
12
号文件,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月营业额不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国税按季度营业额不足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免缴,要特别注意的是相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超过3万元的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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