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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0浏览量:

                                               

市直各部门、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各区(市)财政局:
为做好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一)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层次培训,即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中级、初级和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网上继续教育和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根据财政部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要求,2009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网络培训为主,集中面授为辅的双轨培训模式,解决面授形式中授课水平不均衡、课堂纪律落实难、工学时间矛盾等问题,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培训形式。
(三)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属地原则, 2009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属地参加培训,特殊情况确需跨区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到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跨区培训。
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4学时,中级职称)
(二)企业会计准则(24学时,中级职称)
(三)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24学时)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
(五)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24学时)
(六)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和财务管理(24学时)(培训机构不设此内容)。
(七)财政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等(24学时)
(八)主管部门组织针对单位实际设置的财会理论、实务操作等课程培训(24学时)
(九)网上继续教育(24学时,山东财政学院WWW.1K100.com)
三、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必须是已在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已公示的单位,方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实施。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对承担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划分,师资力量较强的大、中专院校及考核优秀的培训机构可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培训机构只承担初级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程序
经财政部门公示的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3天,应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时间等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3天内上报培训班总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同时上报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
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提前到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核准。在培训班开班之前7天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时间、地点,以及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师资情况等,培训结束后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同时报送本期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和学员填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培训需持IC卡读卡报名,培训信息由培训机构上报各主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业内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需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格式报送培训信息,由主管财政部门统一录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持有效证书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财政局要加强宣传工作,使会计人员掌握继续教育规定和学习的渠道,进一步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各区(市)财政局要进一步规范考试试题,建立继续教育试题库,本区(市)要统一测试试题。
(三)各区(市)财政局要根据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派专人到培训点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清点人数、监督测试,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做为继续教育的培训信息。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区(市)的培训情况,如发现培训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格。
(四)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培训期间应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培训结束后以实地清点人数为准。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要聘任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授课,担任培训的教师要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