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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0-04-07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7日
各有关企业:
日前,我市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总工会(鲁人社[2009]57号)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后我市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由280元调整到36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由250元调整为32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兼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情况的,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补助360元(或每人每月补助320元)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按照这次调整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特此说明。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