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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职工生育保险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9-12-24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9-12-24 09:50

一、 概念和实施范围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 依据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三、受理

1、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检查、诊断,应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市或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

2、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应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3、女职工分娩,应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本人选定的中、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

4、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单位停放工资证明(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有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

5、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统筹区域外医院生育的,参保职工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外地生育申请,到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出院后按规定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待遇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